9 经营行为


9.1 烟花爆竹零售店、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,不得销售超标、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。
9.2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、存放烟花爆竹,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。
9.3 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,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。
9.4 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“严禁烟火”“易燃易爆”,以及周边设置“严禁燃放烟花爆竹”等安全警示标识。
9.5 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,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.0m。
9.6 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。
9.7 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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